(2016)吉028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佟志贫与郝志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贫,郝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佟志贫,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郝志杰,女,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佟志贫与被执行人郝志杰离婚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8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