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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37号原告:王某,女,193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申桃,女,196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崔胜利,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申某某,男,1969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王某诉被告申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某对被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