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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王晓虹与董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虹,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虹,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董明,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原告王晓虹与被告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确定:一、被告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芳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晓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王晓芳负担464元,由被告董明负担336元。因义务人董明未按民事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故权利人王晓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董明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明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王晓虹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董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0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海斌审 判 员  徐 强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二猛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