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54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三毛、梅杰等与邱海艳、淮北赫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毛,梅杰,邱海艳,淮北赫鹏商贸有限公司,周昆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499-4号原告:王三毛,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原告:梅杰,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海艳,男,汉族,宿州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告:淮北赫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周昆鹏,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昆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毛、梅杰与被告邱海艳、淮北赫鹏商贸有限公司、周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三毛、梅杰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相关担保,后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原告王三毛、梅杰于2016年6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对已冻结的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解除。本院认为,原告王三毛、梅杰的自愿提出申请,对已冻结的被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已经冻结的被告邱海艳、淮北赫鹏商贸有限公司、周昆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000元予以解除;二、解除对邱海港名下的皖L号机动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