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民初8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冉新建、彭振娟与临沂市众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新建,彭振娟,临沂市众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8217号之一原告冉新建。原告彭振娟。被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才路交汇处西200米路南聚才商务中心310室。法定代表人崔华,经理。被告崔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新建、彭振娟与被告临沂市众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7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玉红(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4的房产、原告冉新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孙运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张玉红(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4的房产、原告冉新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担保人孙运波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