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字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涛、陈艳辉与吴忠卫、徐春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陈艳辉,吴忠卫,徐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898号申请执行人张涛。申请执行人陈艳辉。被执行人吴忠卫。被执行人徐春雷。申请执行人张涛、陈艳辉与被执行人吴忠卫、徐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启民重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忠卫、徐春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元从2014年4月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由被执行人吴忠卫、徐春雷承担受理费2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忠卫、徐春雷名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中南石上清泉别墅8号、启东市汇龙镇名仕豪庭7幢1402室房屋,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将被执行人吴忠卫、徐春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民重初字第000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韩雪斌执行员 施 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