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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860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陆计英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计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8601行初52号原告陆计英。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汉风路1号行政中心西F/G区。法定代表人宁兆坤,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第三人李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计英与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亚东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计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计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计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计英负担。审 判 长  王小曼代理审判员  刘大琳代理审判员  王青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卓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