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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潘菊与孙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孙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879号原告:潘菊,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孙志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菊诉被告孙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潘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