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潘菊与孙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孙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879号原告:潘菊,女1978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孙志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菊诉被告孙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潘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