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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志亮与余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亮,余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志亮,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余爱明,女,汉族,1967年6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赵志亮、被执行人余爱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志亮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2000元及利息55698.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但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经福建省公安厅协助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爱明名下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与城隍街交叉口冶山新村1座815单元、1座19#附属间的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本案经参与分配分得拍卖款260329.07元,在申请执行人代为垫执行费8400元后,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268729元;2014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余爱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第3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占梅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