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闻虎钢材经营部诉被告中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州区闻虎钢材经营部,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连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1806号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闻虎钢材经营部,住所地阜阳市。负责人:闻虎,经营业主。委托代理人:乔刚,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颂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连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闻虎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闻虎经营部)诉被告中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徐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怀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虎经营部经营业主闻虎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刚、被告中奥公司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连玉经本院合法传唤,开庭时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虎经营部诉称:2014年11月被告中奥公司在承建河东标准化厂房工程施工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总价款520000元的各种规格钢材约200余吨。被告徐连玉系该工程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由其经手购买原告的钢材,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钢材数量、规格、价格、运输方式及钢材款的支付等均作出了口头约定。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及时支付了所需规格、数量的钢材,被告也先后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截至2015年6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钢材款300000元,被告徐连玉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工程早已竣工,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钢材款3000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中奥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徐连玉与其中奥公司没有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中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徐连玉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后称: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标准化厂房工程是我以中天公司名义招标的,目前欠原告300000元钢材款是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徐连玉给原告出具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下欠闻虎钢材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徐连玉,2015.6.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另查明:中奥公司承建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标准化厂房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为马彪。上述事实,由营业执照、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欠条、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徐连玉欠原告款30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徐连玉应当偿还;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标准化厂房工程虽为中奥公司承建,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中奥公司与徐连玉之间关系,仅有徐连玉的陈述,不能证明徐连玉挂靠中奥公司,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还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连玉给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闻虎钢材经营部钢材款3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闻虎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徐连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怀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情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