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余维秀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秀,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160号申请执行人:余维秀,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潘康,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康。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银行存款36355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