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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余维秀与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维秀,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160号申请执行人:余维秀,女,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潘康,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康。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银行存款36355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