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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连世江盗窃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连××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流星花园二区7号楼4单元楼下,盗窃陈×ד津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钥匙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广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