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志江与鞠泽兰、刘志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江,鞠泽兰,刘志明,刘志凤,刘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3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江。被执行人鞠泽兰。被执行人刘志明。被执行人刘志凤。被执行人刘志山。申请执行人刘志江与被执行人鞠泽兰、刘志明、刘志凤、刘志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