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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974号罪犯李伟,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沂刑一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罪犯李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李伟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