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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柳晓东与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东,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民初2604号原告:柳晓东。委托代理人:孙付军,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民,该公司经理。原告柳晓东诉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锦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晓东的委托代理人孙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锦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2011年10月28日到被告处参加工作,被告现拖欠我6个半月的工资合计2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工资200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锦江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至今,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合计人民币16809.5元未付。2016年5月6日,原告申诉至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2016年5月6日,莱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1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后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莱劳人仲案字【2016】第1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集体劳动争议推举代表书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锦江公司拖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6809.5元未付,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付。被告锦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对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柳晓东付清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680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锦江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明武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