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执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立柱与郑阳、杨明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柱,郑阳,杨明然,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柱。被执行人郑阳。被执行人杨明然。被执行人陈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浩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于2016年2月4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浩银行的存款35000元或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桑泽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