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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封余东与周春来、周海军、樊刚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余东,周海军,樊刚刚,周春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封余东,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告:周海军,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樊刚刚,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少燕,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来,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受理原告封余东诉被告周春来、周海军、樊刚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淑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淑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达良、XX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本院按照原告填写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的地址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6月13日由其本人签收,原告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6月29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申请减免已获准许,本院不收取受理费。审 判 长  方淑敏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人民陪审员  XX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锦恩-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