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1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封余东与周春来、周海军、樊刚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余东,周海军,樊刚刚,周春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655号之一原告:封余东,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住广西容县。被告:周海军,男,汉族,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被告:樊刚刚,男,汉族,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少燕,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来,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受理原告封余东诉被告周春来、周海军、樊刚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淑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方淑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达良、XX钊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本院按照原告填写的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中的地址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6月13日由其本人签收,原告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6月29日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申请减免已获准许,本院不收取受理费。审 判 长 方淑敏人民陪审员 王达良人民陪审员 XX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锦恩-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