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福建圣丰电机有限公司、张细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福建圣丰电机有限公司,张细英,福安市凯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绍光,张铃容,张月平,郑锐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黄绍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圣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细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细英,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凯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绍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绍光,男,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铃容,女,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张月平,女,福安市。被执行人郑锐其,男,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圣丰电机有限公司、张细英、福安市凯源贸易有限公司、张绍光、张铃容、张月平、郑锐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万元、利息114805.9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