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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东侠、刘立新等与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侠,刘立新,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812号原告周东侠,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立新,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玲,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侠、刘立新与被告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侠、刘立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东侠、刘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东侠、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东侠、刘立新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