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东侠、刘立新等与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东侠,刘立新,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3812号原告周东侠,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立新,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玲,女,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新城区芒。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东侠、刘立新与被告刘晓玲、永城市龙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东侠、刘立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东侠、刘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东侠、刘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东侠、刘立新负担。审判员 靳剑锋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