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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金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镇民速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新兴玻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5)镇执字第7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