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一斐、黄惠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一斐,黄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步容,该××职员。被执行人李一斐。被执行人黄惠娟。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一斐、黄惠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张商特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对李一斐、黄惠娟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龙潭路47、49、63、65、67、69号的抵押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杨字第××号、他项权利种类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660万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方式依法变价,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可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144778.33元、逾期利息240815.52元、复利36784.23元,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月利率11.6055‰计算);案件受理费45379元由被申请人李一斐、黄惠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李一斐、黄惠娟提供抵押的房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本院以(2015)张执字第0088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李一斐、黄惠娟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龙潭路47、49、63、65、67、69号房产折抵借款本息507200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到位507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212951.58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已以接收抵押房产的方式受偿5072000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特字第00010-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