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9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9944王超与福州赫米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福州赫米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9944号原告王超,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福州赫米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418号汇创名居1号楼1层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106036913。法定代表人史红侠,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福州赫米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翌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