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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季洪干与倪宝建、周显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宝建,季洪干,周显荣,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宝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洪干。委托代理岳以福,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显荣。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现改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251892-2,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19楼。负责人刘潭喜,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倪宝建因与被上诉人季洪干、原审被告周显荣、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民初字第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提供的地址,于2016年6月20日以法院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等材料,通知其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16到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该邮件经邮政单位多次投递,因收件人的原因导致邮件无法送达于2016年6月27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的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本院传票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人倪宝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谭晓春代理审判员  殷 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