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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蔡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士礼,职务经理。被申请执行人蔡久利,本院在执行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蔡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蔡久利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双桥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文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