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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李×1与李×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389号原告李×1,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李×2,男,1962年7月30日出生。被告李×3,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原告李×1诉被告李×2、李×3法定继承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1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