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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15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巫朝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恩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