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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于长江、邱勇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张晓杰,陈伟,赵慎志,孟红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长江,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暂住地苏州市吴江区,户籍地砀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刘佳,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勇,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汉族,小学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敦化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茆学全,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灌云县。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2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晓杰,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汝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陈伟,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广德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星星,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慎志,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怀远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孟红波,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靖江市卡卡酒吧保安,住夏邑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司明月,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张晓杰、陈伟、赵慎志、孟红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凤,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4时许,被告人于长江与郑磊磊(另案处理)在本市卡卡酒吧门前因琐事与张某和、顾某、臧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于长江遂邀同为保安的卢旭(另案处理)等人帮忙,卢旭及腾西安(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茆学全、孟红波、陈伟、赵慎志、张晓杰、邱勇等人即陆续至现场,与张某和等人互相辱骂、推搡。后被告人邱勇脚踢顾某,被告人陈伟、茆学全、张晓杰、赵慎志与卢旭、腾西安见状,亦上前殴打顾某、臧某,被告人于长江与卢旭、郑磊磊则对张某和拳打脚踢。臧某、顾某被打后向本市世纪海香酒店方向逃跑,被告人孟洪波、茆学全、赵慎志、陈伟、邱勇、张晓杰等人即进行追打,未果,众被告人即返回酒吧门前,被告人张晓杰、茆学全与被告人于长江等人再行上前对张某和拳打脚踢。张某和被打后肋骨、鼻部等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和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余伤属于轻微伤。当日,被告人赵慎志、张晓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孟红波、陈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相关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和、顾某、臧某的陈述,证人李巧荣、孟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2)灌刑初字第0362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和以被告人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张晓杰、陈伟、赵慎志、孟红波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由各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张某和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已当庭给付。被害人张某和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张晓杰、陈伟、赵慎志、孟红波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均应依法处罚。茆学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慎志、张晓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于长江、邱勇、茆学全、陈伟、孟红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于长江、邱勇、茆学全、张晓杰、陈伟、赵慎志、孟红波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从重、从轻处罚的上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于长江、陈伟、赵慎志、孟红波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和的经济损失,各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于长江、陈伟、孟红波等人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长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二、被告人邱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三、被告人茆学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7年3月5日止。)四、被告人张晓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五、被告人陈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六、被告人赵慎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七、被告人孟红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肇曾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姚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