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3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曾某某、曾志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曾某某,曾志某,曾得某,曾君某,曾维某,曾佛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3民初808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黄宗勇,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曾某某,男。被告曾志某,男。被告曾得某,男。被告曾君某,男。被告曾维某,男。被告曾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曾某某、曾志某、曾得某、曾君贤、曾维某、曾佛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骆学斌人民陪审员 曾蒲生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