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丽华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黄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行初55号原告黄丽华。委托代理人冯小燕、陈德其,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陈应许,区长。出庭负责人丁建华,副区长。委托代理人洪陈鸯,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忠铭,温州市国土局龙湾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黄成安。委托代理人陈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华诉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中,原告黄丽华以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已经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丽华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华负担。审 判 长  许旭东代理审判员  陈 雕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