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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肖传山、郑淑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肖传山,郑淑华,王景旭,肖新强,党安省,党龙强,汪月春,郑纪正,叶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五里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刘强,行长。被执行人:肖传山,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郑淑华,女,职业、,系被执行人肖传山之妻。被执行人:王景旭,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肖新强,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党安省,男,阳谷县××党店村村民。被执行人:党龙强,男,阳谷县××党店村村民。被执行人:汪月春,女,职业、,系被执行人党龙强之妻。被执行人:郑纪正,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叶焕平,女,职业、,系被执行人郑纪正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里元支行与被执行人肖传山、郑淑华、王景旭、肖新强、党安省、党龙强、汪月春、郑纪正、叶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某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予以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6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彦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