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满城县金达信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梦琳、王建力、林梦姣、王红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金达信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林梦琳,王建力,林梦姣,王红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金达信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保定市满城区环城路西路东侧西山花园。被执行人林梦琳,女,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李堡村。被执行人王建力,男,成年人,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林梦姣,女,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两渔村。被执行人王红闯,男,成年人,汉族,住同上。满城县金达信投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梦琳、王建力、林梦姣、王红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2016年6月29日书记员 杨 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