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巧珍与张云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巧珍,张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巧珍。委托代理人马征(系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云仙。关于周巧珍与被执行人张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云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00元;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除了7200元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济民初字第075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