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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黄彬与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彬,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黄彬,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钟法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霍守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彬申请执行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定远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文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骏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