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与刘金星、丘凤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刘金星,丘凤英,阙衍松,刘志兴,钟伟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276号之一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代表人黄志远,行长。委托代理人谢金波,男,汉族,该支行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刘金星,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丘凤英,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阙衍松,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刘志兴,男,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钟伟泉,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与被告刘金星、丘凤英、阙衍松、刘志兴、钟伟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以上合计1420元,均由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邱 熠 枫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