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行申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郭孝悌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孝悌,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行申2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孝悌,男,汉族,1937年11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禾,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瑞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越睿,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郭孝悌因诉被申请人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行终字第005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孝悌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裁定未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性进行审查。市房管局滥用职权违法给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第三人西安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林公司)颁发20020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侵害了申请人就地安置的权利。请求撤销本案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市房管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郭孝悌与其向普林公司颁发20020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郭孝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普林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20020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经在2005年换发为2005374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院经审查认为,1999年1月25日,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就郭孝悌在本市迎祥观30号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作出(1999)市拆裁字03号《拆迁安置裁决书》,该《拆迁安置裁决书》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行终字第014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维持。1999年3月,郭孝悌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已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郭孝悌已就拆迁安置问题另案起诉。2002年4月10日市房管局给普林公司颁发了20020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郭孝悌既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作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郭孝悌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郭孝悌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郭孝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孝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建敏代理审判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蒙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