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711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甲。被执行人吕某乙。吕某甲申请吕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倪景明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