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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丽华申请康旭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华,康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吕丽华。被执行人康旭涛。本院在执行吕丽华申请康旭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