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吕丽华申请康旭涛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华,康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7号申请执行人吕丽华。被执行人康旭涛。本院在执行吕丽华申请康旭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民终字第76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