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8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程强诉魏玉伟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魏X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8191号原告程X,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魏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原告程X与被告魏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与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X诉称:自2016年1月开始,被告在blued和微信社交软件上持续散布原告个人隐私,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压力,在朋友圈及社会上造成一定恶劣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魏XX辩称:我在blued等社交软件上没有发布涉及原告名誉的信息。原告例举的用户名,其中“爷喜欢熊”是我注册的,其中发帖内容亦非针对原告。我的行为是合理维护我合法权益,并非侵犯原告名誉权,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从blued社区交友软件相识,后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后,本案被告曾在本院提起相关诉讼,并通过公安机关报警,到原告家中寻找原告。原告提供视频监控,证明被告曾前往其工作单位查找其下落。被告对于上述事实认可。关于名誉权部分,原告出示在blued以及腾讯微信的聊天记录截图,其中blued上用户名为“凤凰阿陋”发帖内容:寻找相同受害者。做案人为圈子里的人,瘦瘦高高,老北京,有纹身,住西城,喜熊,老炮样。此人自称自己为活动策划公司总鉴,实则为无业游民,混迹于熊狒圈,此人自诩有投资渠道,为文玩玉器店供货,自己也是玉器店合伙人,吸引想搞副业与想财富增值的人投资,实则全是谎言,只为骗钱挥霍。此人之前入狱多年,近两年放出,欠着银行二三十万(入狱原因不详),出狱后四处行骗,不以法律制裁为前车之鉴,而是利用漏洞,寻找诈骗之道,父母也帮其开脱……现寻找相同受害者,有相同经历的人(尤其是熊狒),与我联合用法律制裁此不得好死的骗子!被告认可该用户名系其注册,但不认可该发帖内容是针对本案原告。原告提交用户名为“黑暗骑士归来”、“化悲痛为饭量”的发帖信息,并称以上两用户名就是被告所有,被告对此不认可。诉讼中,本院向北京蓝城兄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调查“黑暗骑士归来”及“永不放弃无法放过”的账户信息,5月4日,该单位回函,内容如下:1、目前“黑暗骑士归来”查无此人;2、“永不放弃无法放过”用户设置了禁止应用访问IMEI,设备WIFIMac地址:74:a5:28:d4:3f:36;3、永不放弃无法放过(2226904)账号:×××@qq.com,最后使用时间:2016-4-2408:00:16,最后登录IP:117.114.147.69,最后坐标:116.400077,39.857093。但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未能举证上述用户名即本案被告,也不能举证该发帖内容就是指向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交友软件信息截屏、视频监控录像,被告提供的投资合作协议,本院调取的数据信息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于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纠纷,最基础需认定的事实包括两方面:1、行为人的真实身份;2、行为人发布的不当言论指向受害人。在本案中,被告除认可“凤凰阿陋”这个用户名系其所有之外,对于其他用户名的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亦无法通过注册信息确认其关联性。原告认为被告以“凤凰阿陋”发布针对“某圈子里的人”的描述就是针对自己的意见,因被告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亦不能提供证人证明聊天记录的对方或发帖人就是被告。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盖然性证明的标准,原告提出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亦提示被告,维护其自身财产权益,所采取的举动应当理性、适度,如举措不当引发其他纠纷,则得不偿失。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