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马存林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存林,杨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06号申请执行人马存林,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永红,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农民,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马存林与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永红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闯审判员 段治林审判员 喜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