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湖南道远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道远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第21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楚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被执行人湖南道远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第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