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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长宁县井江乡长宁县井江乡高硐村第七组与、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宁县井江乡高硐村第七组,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井江乡高硐村第七组。被执行人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宁县井江乡长宁县井江乡高硐村第七组与被执行人宜宾市富贵成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松审 判 员  周映连代理审判员  吴明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