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民终2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泽宇、朱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孙泽宇,朱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民终2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负责人钟建萌,该支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泽宇,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锋,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贵州省凤冈县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泽宇、朱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朱锋驾驶贵CEZ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河镇方向往马山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湄汶线53KM+200M(西河镇窑村河路段)处,与相向行驶的由孙泽宇驾驶的贵CEU3**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贵CEZ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乘客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朱锋、孙泽宇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泽宇将贵CEU3**号车辆在湄潭县利达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花去修理费54740元,拆检费2600元,共计57340元。孙泽宇提起诉讼,请求朱锋,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赔偿其修理费等费用57340元。一审法院另查明,朱锋驾驶的贵CEZ2**号摩托车在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孙泽宇提供的发票号码为02508554、02508556的两份发票原件已遗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锋驾驶的贵CEZ2**号摩托车与孙泽宇驾驶的贵CEU3**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双方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应由朱锋承担贵CEU3**号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朱锋在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提出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限额为2000元,对超出限额以外的部分,由事故责任人自行承担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泽宇损失共计人民币5734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交强险应该分项赔偿,一审未对交强险予以分项赔偿不当,请求二审予以纠正;二、事故车辆未经上诉人定损即进行修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是否为在我公司的投保车辆无法核实,对孙泽宇所主张的修车费用不应当予以支持;三、上诉人并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孙泽宇、朱锋二审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主张交强险分项赔偿问题。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关于“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之规定,一审在交强险总责限额范围内判令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上诉人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所提事故车辆未定损即进行修理,其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的上诉理由。事故认定书中已经载明孙泽宇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有损害的事实,结合孙泽宇提交得的《机动车辆损失确认书》、《结算单》、照片、维修发票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金额。且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受损车辆在修理中存在不合理的费用,故一审根据车辆受损需进行修理的事实及孙泽宇的举证情况,认定车辆维修金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人寿保险遵义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诉讼费承担的问题,本院依法另行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孙泽宇负担75元,朱锋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