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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费继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费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67号罪犯费继华,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2006)瓦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费继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罪犯费继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4日作出(2007)大刑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4月18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0年6月7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费继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费继华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费继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费继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不变(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