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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从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王从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145号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法定代表人:朱立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仕亮,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从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基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从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省荣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悠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