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曹忠先与廖井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先,廖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0号申请执行人曹忠先,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廖井春,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廖井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QM61**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仕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