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9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辩护人邢环中,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区南桥镇人民南路、环城南路南60米处因违章停车被民警查获并处罚。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执法,言语挑衅,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将民警王德雄左侧脸部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德雄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