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改清与田德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改清,田德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757号原告王改清,男,1954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梦兰,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田德昌,男,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清诉被告田德昌同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清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改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改清撤回对被告田德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王改清承担。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刘冬梅陪审员 许 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