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袁杰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777号罪犯袁杰,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雨法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杰犯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4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2013年9月26日两次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袁杰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袁杰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杰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