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宋传良与赵璐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传良,赵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671号申请执行人:宋传良,男,阳谷县××村村民。被执行人:赵璐璐,女,阳谷县××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宋传良与被执行人赵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赵璐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传良偿还借款4980元下欠利息(4980元从2010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进行计算);被执行人赵璐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传良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首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要求其自动履行。于2016年6月8日经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无存款可供执行。又于2016年6月8日查询其工商、房产、车辆也无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498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