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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黄文亚与上海全勇物流有限公司、李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亚,上海全勇物流有限公司,李锋,王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563号原告黄文亚。被告上海全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执行董事。被告李锋。被告王翠。本院受理原告黄文亚与被告上海全勇物流有限公司、李锋、王翠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诉状中列明被告上海全勇物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村812号,被告李锋、王翠的住址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果园村白桥组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并未提交关于合同履行地,以及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进行了约定的证据。为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保华 来自